台中市七期新市政中心土地使用強度分配表

台中市七期重劃區

新市政中心土地使用強度分配表(修訂後)

項目

街廓別

建蔽率%

容積率%

建築物高低(公尺)

建築物高度比

最小建築規模

第一種新市政專用區

1-11-21-3

50

350

不予規定

1.5

1000m2以上

第二種新市政專用區

2-12-2

40

320

不予規定

1.5

1500 m2以上

第三種新市政專用區

3-13-23-33-43-53-6

50

400

不予規定

1.5

1500 m2以上

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

4-1

50

650

不予規定

  

3000 m2以上

4-2

50

650

不予規定

  

2000 m2以上

第五種新市政專用區

5-1

50

600

不予規定

2.0

4000 m2以上

第六種新市政專用區

6-16-26-36-46-56-6

50

600

不予規定

2.0

1000 m2以上

6-76-86-9

6-106-11

50

600

不予規定

2.0

1000 m2以上

第七種新市政專用區

7-17-27-37-47-57-6

80

480

不予規定

1.5

1000 m2以上

第八種新市政專用區

8-1

50

600

不予規定

1.5

5000 m2以上

機關用地

1

30

300

不予規定

2.0

全街廓

2

30

300

不予規定

2.0

全街廓

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

55

500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經貿展演用地

經貿展演用地

70

250

不予規定

  

全街廓

停車場用地

廣兼停1234

  

1.5

全街廓

5

70

490

不超過七層

2.0

全街廓

公園

3

15

75

不予規定

1.5

全街廓

1-1、公1-2、公1-3、公2-1、公2-2

 
 

  

  

1.上表所稱建築物高度比為建築物各部份高度與自各部份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之水平距離之比。

2.3之內得興建供社教、文之建築物。

3.3及其道路兩側,公2-2、公2-1、公1-1、公1-2、公1-3地下含道路應整體規劃興建公共停車場,以補充停車場之不足。

4.廣停用地1234,地面層應全面植栽、以美化景觀。

5.指定留設之架空(地下)走廊不計建蔽率、容積率。

 
 

 
 

 
 

 
 

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使用組別分區表(修訂後)

分區別

組別

第一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二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三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四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五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六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七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八種

新市政中心

專用區

(第一組)

獨立雙戶住宅

O 

  

  

  

  

  

  

  

(第二組)

集合住宅

O

B

B

  

  

B

B

  

(第三組)

教育設施

A 

  

  

  

  

A 

  

  

(第四組)

社區遊憩設施

  

O 

  

O 

  

O 

  

O 

(第五組)

衛生及福利設施

  

O 

O 

  

  

O 

  

  

(第六組)

電力、郵政及通訊設施

  

O 

O 

  

  

O 

  

E 

(第七組)

行政機關

  

O 

O 

  

  

D 

  

  

(第八組)

文教設施

  

O 

O 

O 

  

O 

  

O 

(第九組)

零售業

  

C 

C 

O 

O 

C 

C 

O 

(第十組)

日常服務業

  

C 

C 

O

O

C 

C 

  

(第十一組)

一般服務業

  

C 

C 

O

O

C 

C 

  

(第十二組)

辦公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O 

O 

O 

O 

O 

O 

  

(第十三組)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主要機構

  

O 

O 

O 

O 

  

  

  

(第十四組)

休閒服務業

  

  

  

O 

O 

O 

  

O 

(第十五組)

運輸服務業

  

O 

O 

O 

O 

C 

  

  

(第十六組)

旅館業

  

  

  

G

G

G

  

G

(第十七組)

貿易展示設施

  

  

O 

O 

  

  

  

O 

(第十八組)

批發業

  

  

  

O 

O 

  

  

O 

(第十九組)

娛樂服務業

  

  

  

  

O 

  

  

O 

備註

  

  

  

  

  

  

  

  

各專用區均不得設置殯葬業(含辦公處所及設施)

A:只限於第二層以下、地下一層以上。

B:只限於第層以上,且住宅出入口必須獨立。

C:只限於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第一層。

D:只限於第五項公用事業機構。

E:只限於第一層。

G:允許設立,但共管式服務性中長期商務宿舍只限於第五層以上設置,有共同之入口,且須研提營運管理計畫送都市設計審議。至少應有50%之法定容積配設其他容許組別之用途。

O:允許設立。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二十六)鄰棟間隔:相鄰兩棟建築物,其外牆或代替柱中心線間(不含突出樓梯間部分)之最短水準距離。

(二十七)不合規定之使用:自本要點發布實施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使用不合本要點分區使用規定者。

(二十八)不合規定之建築物:自本要點發布實施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庭院等形成不合本要點規定者。

(二十九)不合規定之基地:自本要點發布實施起,原有基地之寬度、深度或面積不合本要點規定者。

(三十)附屬使用:在同一基地內,經常附屬於主要用途之使用。

(三十一)裝卸場:道路外供貨車裝卸貨物之場所。

(三十二)招牌廣告:指公司、行號、廠場及各業本身建築物上所建之名牌市招。

(三十三)樹立廣告:指樹立之廣告牌、電動燈光、牌坊、牌樓及汽球等廣告。

(二十六)鄰棟間隔:相鄰兩棟建築物,其外牆或代替柱中心線間(不含突出樓梯間部分)之最短水準距離。

(二十七)不合規定之使用:自本要點發布實施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使用不合本要點分區使用規定者。

(二十八)不合規定之建築物:自本要點發布實施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庭院等形成不合本要點規定者。

(二十九)不合規定之基地:自本要點發布實施起,原有基地之寬度、深度或面積不合本要點規定者。

(三十)附屬使用:在同一基地內,經常附屬於主要用途之使用。

(三十一)離街裝卸場:道路外供貨車裝卸貨物之場所或空間

(三十二)招牌廣告:指公司、行號、廠場及各業本身建築物上所建之名牌市招。

(三十三)樹立廣告:指樹立之廣告牌、電動燈光、牌坊、牌樓及汽球等廣告。

三、本計畫範圍區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

一、住宅使用:

(一)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二、商住使用:

(一)第二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二)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三)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四)第七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三、商業使用:

(一)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二)第五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三)第八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三、本計畫範圍區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

(一)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二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五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七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八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四、本計畫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物之使用,依其性質分為下列各組:

第一組:獨門獨院住宅

1.獨戶住宅。

2.雙戶住宅。

3.連棟住宅。

四、本計畫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物之使用,依其性質分為下列各組:

第一組:獨門獨院住宅

1.獨戶住宅。

2.雙戶住宅。

3.連棟住宅。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第二組:集合住宅

1.低層集合住宅。

2.高層集合住宅。

3.寄宿舍。

第二組:集合住宅

1.低層集合住宅。

2.高層集合住宅。

第三組:教育設施

1.托兒所。

2.幼稚園。

3.安親班。

4.其他類似場所。

第三組:教育設施

1.托兒所。

2.幼稚園。

3.安親班。

4.文小、文中、文高。

5.其他類似場所。

第四組:社區遊憩設施

1.戶內遊憩設施。

2.公園、兒童遊戲場。

3.戶外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

第四組:社區遊憩設施

1.戶內遊憩設施。

2.公園、兒童遊戲場。

3.戶外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

4.綠地、廣場。

第五組:衛生及福利設施

1.診所、助產室,但不包括傳染病及精神病院。

2.衛生所(站)。

 
 

 
 


  

第五組:衛生及福利設施

1.診所、助產室,但不包括傳染病及精神病院。

2.衛生所(站)。

3.育幼院、養老院、孤兒院盲人院、收容所、榮民之家、仁愛之家、家扶中心等。

4.其他社會福利服務設施。

第六組:社區通訊設施

1.郵政支局、代辦所。

2.電信分支局、辦事處。

3.電力公司營業處、服務中心。

第六組:電力、郵政及通訊設施

1.郵政支局、代辦所。

2.電信分支局、辦事處。

3.電力公司營業處、服務中心。

第七組:行政機關

1.各級行政機關。

2.各級民意機關。

3.國際機構及外國駐華機構。

4.國防事業。

5.公用事業及公營機構。

第七組:行政機關

1.各級行政機關。

2.各級民意機關。

3.國際機構及外國駐華機構。

4.公務機構及國防事業。

第八組:文教設施

1.圖書館。

2.社會教育館。

3.藝術館。

4.紀念性建築物。

5.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陳列館、水族館、植物園。

6.音樂廳。

7.體育場所、集會場所。

8.文康活動中心。

9.其他文教設施。

第八組:文化設施及社教設施

1.圖書館。

2.社會教育館。

3.藝術館。

4.紀念性建築物。

5.博物館、科學館、歷史文物館、陳列館、水族館、植物園。

6.音樂廳。

7.體育場所、集會場所。

8.文康活動中心。

9.文化中心。

10.研究機構。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第九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1.飲食品。

2.日用雜貨。

3.糧食。

4.服飾日用品。

5.日常用五金。

第十組:一般零售業

1.中西藥品。

2.書籍、紙張、文具及體育用品。

3.傢俱、裝潢、木器、藤器。

4.水電及空氣調節工程器材。

5.汽車、機車、自行車及其零件等之出售。樣品間,但不包括修理。

6.古玩、藝品。

7.地毯。

8.鮮花、禮品。

9.鐘錶、眼睛。

10.照相器材。

11.樂器。

12.縫紉。

13.珠寶、首飾。

14.獵具、釣具。

15.呢絨、綢緞。

16.百貨。

17.皮件及皮箱。

18.音響視聽器材及唱片、錄音帶。

19.電器、機械器具出售及樣品間,但不包括修理。

20.科學儀器。

21.假髮。

22.醫療衛生用品。

23.茶葉。

24.委託行。

25.集郵、錢幣。

26.打字機及其他事務用機器。

27.度量衡器。

28.估衣。

29.觀賞魚類、鳥類。

30.玻璃及鏡框。

31.種子、園藝及園藝用品。

32.玩具。

33.茶館、咖啡館。

34.餐館。

35.建物零售。

36.建材零售。

37.小件五金品零售。

38.超級市場。

第九組:零售業

1.農產品零售業。

2.飼料零售業。

3.布疋零售業。

4.魚具零售業。

5.花卉零售業。

6.寵物零售業。

7.觀賞魚零售業。

8.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含種子、園藝及園藝用品。

9.食品、飲料零售業。

10.成衣零售業。

11.鞋類零售業。

12.皮包、手提袋、皮箱零售業。

13.服飾品零售業。

14.傢俱零售業。

15.裝設品零售業。

16.五金零售業。

17.日常用品零售業。

18.祭祀用品零售業。

19.清潔用品零售業。

20.中藥零售業。

21.化粧品零售業。

22.西藥零售業。

23.醫療器材零售業。

24.書籍、文具零售業。

25.運動器材零售業。

26.玩具、娛樂用品零售業。

27.鐘錶零售業。

28.眼鏡零售業。

29.建材零售業。

30.電器零售業。

31.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32.精密儀器零售業。

33.度量衡器零售業。

34.機械器具零售業。

35.汽車零售業。

36.機車零售業。

37.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38.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業。

39.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

40.照相器材零售業。

41.百貨公司業。

42.超級市場業。

43.一般百貨業。

44.便利商店業。

45.飲料店業。

46.餐館業。

47.集郵、錢幣。

48.雕刻、雕塑。

49.其他零售業。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第十一組:日常服務業

1.洗髮。

2.理髮。

3.美容。

4.照相。

5.成衣。

6.織補。

7.傘、皮鞋修補及擦鞋。

8.攝影。

第十組:日常服務業

1.洗髮業。

2.理髮業。

3.美容美髮服務業。

4.攝影業。

5.成衣。

6.裁縫服務業。

7.傘、皮鞋修補及擦鞋。

8.洗衣業。

第十二組:一般服務業

1.職業介紹所、傭工介紹所。

2.病理檢驗所。

3.出租計程車。

4.當鋪。

5.營業性補習班。

6.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7.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所。

8.裱褙(藝術品裝潢)。

9.土木修繕業。

10.除蟲驅鼠業。


  

第十一組:一般服務業

1.職業介紹所、傭工介紹所。

2.病理檢驗所。

3.廣播及電影事業。

4.藝文業。

5.訓練服務業。

6.搬場業,但不包括停車所。

7.裱褙(藝術品裝潢)。

8.建築、土木修繕業。

9.除蟲驅鼠業。

10.家蓄醫院。

11.油漆、粉刷、裱糊、疊蓆包工業。

12.環保服務業。

13.水電及空氣調節器及修理。

14.汽車服務業。

15.出版事業。

16.修理服務業。

17.移民、留、遊學服務業。

18.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19.展覽服務業。

20.氣象服務業。

21.瘦身美容業。

22.仲介美容業。

23.驗光配鏡服務業。

24.仲介服務業。

25.婚姻謀合業。

26.刻印、鎖匙業。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第十三組:辦公事務所

1.房地產買賣、租賃等業。

2.建築、開發公司及營造業。

3.土地開發業。

4.貿易行。

5.經銷、代理等業。

6.報社、通訊社、雜誌社。

7.廣告業。

8.徵信業。

9.速記、打字、晒圖、影印、油印、及刻印。

10.翻譯業及其他工商服務業。

11.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

12.工程及技術服務。

13.代書。

第十二組:辦公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1.技術顧問業。

2.投資顧問業。

3.管理顧問業。

4.營養諮詢顧問業。

5.藝術品諮詢顧問業。

6.資訊服務業。

7.一般廣告服務業。

8.徵信服務業。

9.速記、打字、晒圖、影印、油印、刻印及複印業。

10.翻譯業及其他工商服務業。

11.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

12.工程及技術服務。

13.代書。

14.設計業。

15.基金會、人民團體、宗教團體等辦事處。

16.電信業門號代辦業。

17.藥品檢驗業。

18.就業服務業。

19.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

20.檢測維修業。

21.廣播、電視公司。

22.錄音、錄影公司。

23.保全服務業。

24.人力派遣業。

25.公益彩券業。

26.其他行業辦公處所

第十四組:金融主要機構

1.銀行金融及投資總機構。

2.證卷交易所。

3.保險公司。

4.信託業。

5.其他金融業。

第十五組:金融分支機構

1.銀行分行。

2.保險公司分公司。

3.合作金庫支庫。

4.信用合作社分社。

5.證卷經紀業。

第十三組: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1.金融業。

2.投資典當業。

3.證券業。

4.期貨業。

5.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業。

6.建築開發業。

7.建築及不動產經紀業。

8.不動產買賣租賃業。

9.金融控股公司業。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第十六組:娛樂健身服務業

1.戲院、劇院、電影院。

2.歌廳。

3.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4.廣播公司、電視公司。

5.營業性籃球、網球、桌球、羽毛球、室內高爾夫球等球類運動比賽練習場地。

6.保齡球館、撞球房。

7.戶內溜冰場、游泳池.

8.國術館、柔道館、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或健身房。

9.兒童樂園.

10.橋棋社。

11.電動玩具店。

12.視聽歌唱業。

13.三溫暖、公共浴室。

14.按摩院。

15.酒家、酒吧、酒店。

16.其他類似場所。

第十四組:休閒服務業

1.戲院、劇院、電影院。

2.營業性籃球、網球、桌球、羽毛球、室內高爾夫球等球類運動比賽練習場地。

3.保齡球館、撞球房。

4.戶內溜冰場、游泳池.

5.舞蹈、國術館、柔道館、跆拳道館、空手道館、劍道館及拳擊、舉重等教練場所或健身房。

6.兒童樂園、雜耍、馬戲團。

7.橋棋社。

8.電子遊戲場業。

9.釣蝦場。

10.資訊休閒業(網咖)。

11.其他類似場所

第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1.貨櫃運輸公司辦事處。

2.貨運行辦事處。

3.旅行社及遊覽汽車客運公司辦事處。

4.航空、海運運輸公司辦事處。

5.報關行、托運運輸公司辦事處。

6.營業性停車空間。


  

第十五組:運輸服務業

1.汽車運輸業。

2.大眾捷運系統。

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4.停車場經營業。

5.貨櫃出租業。

6.航空貨運承攬業。

7.航空站地勤業。

8.航空貨物集散業。

9.郵寄業。

10.報關業。

第十八組:旅館業

1.旅社(旅館)。

2.觀光旅館。

3.國際觀光旅館.

第十六組:旅館業

1.旅社(旅館)。

2.觀光旅館。

3.國際觀光旅館.

4.汽車旅館。

5.共管式服務性中長期商務宿舍。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第十九組:貿易展示設施

1.貿易展售中心。

2.貿易館。

第十七組:貿易展示設施

1.貿易展售中心。

2.貿易館。

第二十組:批發業

1.批發商場。

2.量販店。

第十八組:批發業

1.批發商場。

2.量販店。

  

第十九組:娛樂服務業

1.歌廳經營業。

2.舞廳業、舞場業。

3.夜總會。

4.酒吧業、酒家業、酒店業。

5.營業性浴室、三溫暖業。

6.按摩院。

7.特種咖啡廳。

8.視聽歌唱業。

9.休閒活動場館業(含SPA)。

10.俱樂部。

 
 

 
 

項目

  

建蔽率%

容積率%

容積率/建蔽率

建築物高度比

最小建築規模

第一種新市政專用區

  

50

350

7

1.5

1000m2以上

第二種新市政專用區

  

40

320

8

1.5

1500 m2以上

第三種新市政專用區

  

50

400

8

1.5

1500 m2以上

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

  

50

650

13

  

3000 m2以上

  

50

650

13

  

2000 m2以上

第五種新市政專用區

  

50

600

12

2.0

4000 m2以上

第六種新市政專用區

  

50

600

12

2.0

1000 m2以上

  

50

600

12

2.0

1000 m2以上

第七種新市政專用區

  

80

480

6

1.5

1000 m2以上

第八種新市政專用區

  

50

600

12

1.5

5000 m2以上